《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1个决定和9个刑法修正案。尤其是最近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根据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刑法》总则和分则作了大范围的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强化了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进一步落实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精神,对于促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工作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为了帮助民警理解、掌握、运用刑法的新内容,我们组织长期从事刑事执法工作指导和刑事法律研究的同志编写了本书。本书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原意和精神,对刑法条文进行了逐条讲解,并结合公安刑事执法工作的实践,对法律适用过程中经常遇到和面临的问题与困惑进行了解答,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准确性、全面性和针对性。本书既可以作为公安民警的业务指导书,也可以用作广大读者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刑事法律的参考读物。由于作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仓促,书中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朋友批评指正,以臻完善。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同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志。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意味着行为人已经从犯罪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实行行为包含多个环节或多种形式的行为,开始实施其中任何一个,即可认定为着手。例如,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一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二是取得财物。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行为时,就已经着手实施抢劫行为。又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形式。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认定为着手。2.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行为人没有实现《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实际损害结果没有发生,或者没有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状态。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犯罪只要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分子以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行为人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是否继续实行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选择余地,只能被迫放弃犯罪,如行为人正在入室盗窃,突然听到警笛声音,便逃离了现场。即使该车不是警车或者虽是警车但并不是来抓行为人的,但由于行为人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仍然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二是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即某种情况使得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如行为人正在盗窃,却被人当场抓获。三是抑制犯罪结果的原因,即行为人已将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某种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于自动中止,而不是犯罪既遂,如行为人把被害人打昏后扔到河中,以为被害人必死无疑,但实际上被害人被过往行人救上岸。第2款是关于对未遂犯处罚原则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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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erback. Condition: New. Paperback. Pub Date: 2016-09-01 Pages: 184 Language: Chinese Publisher: the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press the minor case guide (total 201 9 2016 album) mainly includes new with minor organs work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nd work guidance document. as well as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do. Seller Inventory # DO028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