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议会立法程序比较》运用比较法社会学的方法,对世界主要国家的议会立法程序进行比较研究。《各国议会立法程序比较》在内容体系上以正式立法程序的4个阶段,即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法案和公布法案为纲,比较不同国家在这4个阶段的异同,并在此基础上反观我国现行立法程序制度上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改革与完善的相关建议。《各国议会立法程序比较》适于法学专业学习者、研究者参考使用。4.1982~1999年1982年《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7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第10条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人大会议程。”第3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导论一、立法程序的概念界定二、立法程序的阶段划分三、立法程序的功能分析四、立法程序的比较研究第一章提出法案程序之比较第一节提出法案的概念与意义第二节立法提案权的归属问题一、国外立法提案权的归属二、我国立法提案权的归属第三节立法提案权的行使限制一、权限限制二、程序限制三、形式限制四、时间限制第四节法案的列入议程与撤回一、法案的列入议程二、法案的撤回第二章审议法案程序之比较第一节审议法案的概念与基本模式第二节议会委员会对法案的审议一、国外议会委员会的法案审议二、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委员会的法案审议第三节议会大会对法案的审议一、国外议会对法案的大会审议二、全国人大对法案的大会审议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案的审议第四节我国法案审议程序的完善一、我国国家立法机关法案审议程序的缺陷二、我国国家立法机关法案审议程序的完善第三章表决法案程序之比较第一节表决法案的原则一、多数决原则的合理性及其适用的限制二、少数权利的尊重及对少数不当的防止三、多数决的法定人数构成及其计算基准四、表决后赞成票与反对票持平时的处理第二节表决法案的方式一、公开表决与秘密表决二、亲自表决与委托表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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